保安团
保安团,在世界多国多有所设置,是一种辅助治安的武装部队,平时协助警察维护治安、缉私偷窃强盗杀人逮捕;战争时期辅助常规军、协助后勤补给、偷袭敌人,类似游骑兵、游击队、民防队、村里巡逻队。
在中国历史上,保安团有时候是由商会、工会组织而成,或由农民组成,或由寺庙组成,或由地方武馆、团练组成,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附近及自家的财产、生命安全。1937年之后,各县保安团、各乡镇保安队,各村庄民防武馆纳编入各省政府保安处或省保安司令部管辖调度。由各省政府负责筹组、训练、调动、后勤、补给与保养。
在中国的历史
编辑在秦朝始即有保卫地方武力雏型,至宋朝始改为常驻型保甲团、壮丁团;在各朝代累积下来逐渐成为地方保家卫民的地方武力;至大清帝国时期各地已经有各式各样保卫团;较为知名的如:
- 霍元甲、黄飞鸿兴建武馆、团练纳入解散水师(清朝海军)改为地方保安团。
- 清朝末年、民国初年,广东商团商会自组保安团,向黄埔军校炮袭。
- 张学良自成东北保安司令部自组保安团队,后来成为东北抗日常规军。
- 曾国藩整顿各地武馆壮丁团、保安团,而组合成为湘军、李鸿章编组成为淮军,联合攻击太平天国;及至后来国民政府颁行相关法令,逐渐纳入各省县各乡镇的保安团队,收编改为常规军。
在周朝春秋战国时期,大秦帝国商鞅变法即已成立保甲制度,兵农合一平时回归故里从事各式各样工作,战时集合为军兵。
宋代时王安石变法,改进为保卫地方保甲、壮丁团,为防卫地方乡镇村里窃贼盗匪。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编辑1911年,辛亥革命后,大清帝国末代皇帝溥仪退位。1914年5月20日,北京北洋政府颁布《地方保卫团条例》,组织保卫团。保卫团由县知事任总监督,地方豪绅富商任协办,在县设团部,每户指定一人参加,以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五甲为一保,分设牌、甲、保长,团设团总。其职责是辅助军警维持地方治安,经费由各该地处就地筹款。此为后日保安团的前身。
1929年7月,国民政府在南京颁布《县保卫团法》,把保卫团的编制改为:每闾为一牌,每乡(镇)为一甲,每区为一区团,每县为一总团,闾、乡(镇)、区、县长分派指任各级长官,二十至四十岁男子必须参加受训,平时回乡里各作其事,遇有警戒,临时紧急集合,因应以保卫家乡。
1934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各省保安制度改进大纲》,省政府保安处成立以后,组建各式各样省府保安团作为警备地方的常备武装。
1936年5月,国民政府召开地方高级行政人员会议,会议中通过《裁团改警案》。中国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国军兵力需要大量增加,各县市保安团因兵力不足而暂缓。
1936年12月,行政院制定颁布《省保安司令部组织规程》,将各地方各式各样保安团队(民防团、保卫团、壮丁团、保甲团、护乡团、村里保乡队)逐渐纳入地方防卫与预备兵力来源。每占领一地,进驻团级部队,团长代理县长,常规军、防卫军改为保安团即改为驻防。1944年,《省保安司令部组织条例》立法,1978年废止。
有关法规
编辑- 《地方保卫团条例》
- 《县保卫团法》
- 《裁团改警案》
- 《民防团队编组训练演习服勤及支援军事勤务办法
- 《保安处组织条例》,《修正保安处暂行组织条例》,1930年代由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制定。
- 《各省保安制度改进大纲》,1934年7月,由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公布。
- 《省保安司令部组织条例》,1944年立法,1978年废止。
- 《省保安司令部组织规程》,1947年12月,由行政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