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團,在世界多國多有所設置,是一種輔助治安的武裝部隊,平時協助警察維護治安、緝私偷竊強盜殺人逮捕;戰爭時期輔助正規軍、協助後勤補給、偷襲敵人,類似游騎兵游擊隊民防隊村里巡邏隊

縣保衛團旗,中華民國內政部1932年6月17日公布,旗幟靠旗桿側紅布橫寬9公分,內書寫總區甲牌團號。

在中國歷史上,保安團有時候是由商會工會組織而成,或由農民組成,或由寺廟組成,或由地方武館團練組成,其目的是為了保護附近及自家的財產、生命安全。1937年之後,各縣保安團、各鄉鎮保安隊,各村莊民防武館納編入各省政府保安處或省保安司令部管轄調度。由各省政府負責籌組、訓練、調動、後勤、補給與保養。

在中國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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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朝始即有保衛地方武力雛型,至宋朝始改為常駐型保甲團、壯丁團;在各朝代累積下來逐漸成為地方保家衛民的地方武力;至大清帝國時期各地已經有各式各樣保衛團;較為知名的如:

在周朝春秋戰國時期,大秦帝國商鞅變法即已成立保甲制度,兵農合一平時回歸故里從事各式各樣工作,戰時集合為軍兵。

宋代時王安石變法,改進為保衛地方保甲、壯丁團,為防衛地方鄉鎮村里竊賊盜匪。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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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辛亥革命後,大清帝國末代皇帝溥儀退位。1914年5月20日,北京北洋政府頒布《地方保衛團條例》,組織保衛團。保衛團由縣知事任總監督,地方豪紳富商任協辦,在縣設團部,每戶指定一人參加,以十戶為一牌,十牌為一甲,五甲為一保,分設牌、甲、保長,團設團總。其職責是輔助軍警維持地方治安,經費由各該地處就地籌款。此為後日保安團的前身。

1929年7月,國民政府在南京頒布《縣保衛團法》,把保衛團的編制改為:每閭為一牌,每鄉(鎮)為一甲,每區為一區團,每縣為一總團,閭、鄉(鎮)、區、縣長分派指任各級長官,二十至四十歲男子必須參加受訓,平時回鄉里各作其事,遇有警戒,臨時緊急集合,因應以保衛家鄉。

1934年,國民政府頒布的《各省保安制度改進大綱》,省政府保安處成立以後,組建各式各樣省府保安團作為警備地方的常備武裝。

1936年5月,國民政府召開地方高級行政人員會議,會議中通過《裁團改警案》。中國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後,國軍兵力需要大量增加,各縣市保安團因兵力不足而暫緩。

1936年12月,行政院制定頒布《省保安司令部組織規程》,將各地方各式各樣保安團隊(民防團、保衛團、壯丁團、保甲團、護鄉團、村里保鄉隊)逐漸納入地方防衛與預備兵力來源。每佔領一地,進駐團級部隊,團長代理縣長,正規軍、防衛軍改為保安團即改為駐防。1944年,《省保安司令部組織條例》立法,1978年廢止。

有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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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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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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