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资源:各地著作权法规/老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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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面概述了與將作品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相關的老撾版權規則。請注意,任何源自老撾的作品在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之前必須在老撾和美國處於公共領域,或在自由許可下可用。如果對老撾作品的版權狀況有任何疑問,請參閱相關法律進行澄清。

背景

老撾於1893年成為法國的保護國,並於1953年10月22日恢復獨立。

老撾自1955年9月16日起加入世界版權公約、2012年3月14日起加入伯爾尼公約,自2013年2月2日起成爲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1]

截至2018年,聯合國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產權組織)列出了2017年11月15日關於知識產權的第38/NA號法律作為老撾立法機關頒布的主要知識產權法。[1] 產權組織在其WIPO Lex數據庫中保存了該法律的老撾語文本。[2] 截至2018年,越南的SBLAW在其網站上提供了2017年知識產權法的英文版本。[3]

新法律不包括根本性的變化,但澄清了可以通過WiFi和互聯網等新技術進行廣播。[4] “本法取代2011年12月20日頒布的《第01/NA號知識產權法》,特此廢止與本法相抵觸的法規和規定”。[38/NA/2017第170條]

以前的準據法是2007年12月24日第08/NA號關於知識產權的法律,於2008年4月14日生效。[5]

一般规则

根據2017年11月15日第38/NA號關於知識產權的法律,版權期限應自作品創作之日起開始,並應持續到下列日期的日曆年年底:

  • 除非本文另有規定,作者去世之日後50年,或對於共同作者的作品,最後一位倖存作者去世之日後50年。[38/NA/2017第113.1條]
  • 對於匿名或假名作品,自作品合法向公眾提供之日起50年。[38/NA/2017第113.2條]
  • 對於電影作品,自作品經作者同意向公眾提供之日起50年,或者,如果在製作此類作品後的50年內沒有發生此類事件,則為製作後的50年。[38/NA/2017第113.3條]
  • 對於應用藝術,自創作之日起25年。[38/NA/2017第113.4條]

不受保护

快捷方式

参见:共享资源:不受保护

以下內容不符合版權保護條件:1.僅具有新聞信息性質的當日新聞或雜項;2.想法、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3.立法、行政和法律性質的官方文本,以及此類文本的官方翻譯。[38/NA/2017第94條]

版权标签

参见:共享資源:著作權標籤

{{PD-Laos}} – 作品最初在老撾出版,現在由於版權保護已過期而進入公共領域。

货币

参见:共享资源:货币

  Unsure2017年11月15日第38/NA號知識產權法律中似乎沒有具體提及紙幣。鈔票沒有被稱為藝術作品。目前尚不清楚政府持有版權的權利是否延伸到紙幣。

全景自由

参见:共享资源:全景自由

  不可以關於知識產權的2017年11月15日第38/NA號法律僅允許偶然使用:

  • “通過攝影或電影複製美術作品、照片和其他藝術作品以及實用藝術作品的圖像,前提是這些作品已經出版、公開展示或向公眾傳播,如果這種複制是附屬於攝影或電影作品,而不是攝影或電影作品的對象。”[38/NA/2017第115.3條]
  • “為了通過攝影、攝影、廣播或通過有線方式向公眾傳播時事,在事件過程中看到或聽到的文學或藝術作品,在信息目的合理的範圍內,可以轉載並向公眾提供。上述行為不得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衝突,不得無故損害作者的合法權益。”[38/NA/2017第115條]

邮票

参见:共享資源:郵票

 2017年11月15日關於知識產權的第38/NA號法律沒有提到郵票,任何可以解釋為郵票的東西都沒有包含在不受保護的作品列表中。[38/NA/2017第94條]

參見

引用

  1. a b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Neighboring Rights).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018). Retrieved on 2018-11-08.
  2. Law No. 38/NA of November 15, 2017,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Lao). Laos (2017). Retrieved on 2018-11-08.
  3. Law No. 38/NA Law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mended). National Assembly. Retrieved on 2018-12-18.
  4. Tilleke & Gibbins (May 25 2018) New Law Reforms La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1], Laos
  5. Law No. 08/NA of December 24, 2007,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os (2007). Retrieved on 2018-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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