樸茨茅斯條約
類型 | 雙邊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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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05年9月5日 |
簽署地點 | 美國樸茨茅斯海軍基地 |
締約方 | |
語言 | 英語、日語及俄語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樸茨茅斯和約》 |
《樸茨茅斯和約》(英語:Treaty of Portsmouth;日語:ポーツマス条約;俄語:Портсмутский мирный договор),又稱日俄條約(日語:日露講和条約),是由日本帝國和俄羅斯帝國在美國總統西奧多·羅斯福的調停下,於1905年9月5日在美國緬因州基特里的樸茨茅斯海軍基地(因離新罕布什爾州的樸茨茅斯市不遠而得名)簽署的和約,結束了日俄戰爭。
《樸茨茅斯和約》的簽訂標誌着日本和俄國對兩國在中國東三省與朝鮮半島的勢力範圍的重新瓜分。條約簽訂後,日本派代表與清朝政府代表交涉「東三省善後事宜」,通過《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使清政府承認日俄《樸茨茅斯和約》中給予日本的各項權利。
背景
[編輯]日軍於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在甲午戰爭中擊敗清軍後,雙方簽訂的《馬關條約》中規定將遼東半島等處割讓給日本。但該約簽署後六天受俄國、法國及德國的干涉,要求日本歸還遼東半島給中國,史稱三國干涉。同年11月8日,中、日雙方又簽訂了《遼南條約》(《中日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條約》),日本被迫同意由清廷支付「贖遼費」以贖回遼東半島。其後,俄國以「還遼有功」為名,向清政府租借旅順和大連兩港,將勢力伸入南滿洲。儘管日本被迫在外交上妥協,但對三國尤其是俄國的行為非常不滿。
1900年(光緒二十六年)義和團運動爆發後,俄國以保護東三省鐵路及其他權益的名義,出動十幾萬大軍,佔領中國東三省全境。《辛丑條約》簽訂後,俄國不肯從東三省撤兵,但在國際壓力下,俄國被迫於1902年(光緒二十八年)4月8日與中國政府訂立《交收東三省條約》。第一期撤軍,俄國如約實行,撤走在奉天省(今遼寧)遼河以西的軍隊,但1903年(光緒二十九年)4月的第二期撤兵時,卻違約不撤,另提苛刻條件並重新佔領瀋陽。日本在英、美等國支持下,與俄國進行談判,要求俄軍撤退。俄國拒不撤軍,激起了中國人民的拒俄事件,俄日矛盾亦日益加劇,從而導致1904年(光緒三十年)2月,日俄戰爭的爆發。戰爭以日本勝利告終。於是雙方在美國總統的調停下開始議和。
內容
[編輯]俄國全權代表謝爾蓋·維特伯爵和日本全權代表外務大臣小村壽太郎開始議和談判,經過十次會議,在美國等國的撮合下,雙方於1905年9月5日,在《樸茨茅斯和約》上簽字。
條約正文十五條,附約二條,主要內容是:
第一條 日本國天皇陛下與俄羅斯皇帝陛下間,及兩國並兩國臣民間,當和平親睦。
第二條 俄國政府承認日本國於韓國之政治軍事經濟上均有卓絕之利益,加指導保護監理等事,日本政府視為必要者即可措置,不得阻礙干涉。在韓國之俄國臣民,均應按照最惠國之臣民一律看待,不得歧視。
兩締約國為避一切誤解之原因起見,彼此同意於俄韓兩國交界間不得執軍事上之措置,致侵迫俄韓兩國領土之安全。
第三條 日俄兩國互相約定各事如下;
一、除遼東半島租借權所及之地域不計外, 所有在滿洲之兵,當按本條約附約第一款所定,由兩國同時全數撤退;
二、除前記之地域外,現被日俄兩國軍隊占領及管理之滿洲全部,交還中國接收,施行政務;俄國政府聲明在滿洲之領土上利益,或優先的讓與,或專屬的讓與,有侵害中國主權及有違機會均等主義各,一概無之。
第四條 日俄兩國彼此約定,凡中國在滿洲為發達商務工業起見,所有一切辦法列國視為當然者,不得阻礙。
第五條 俄國政府以中國政府之允許,將旅順口、大連灣並其附近領土領水之租借權內一部份之一切權利及所讓與者,轉移與日本政府,俄國政府又將該租界疆域內所造有一切公共營造物及財產,均移讓於日本政府。
兩締約國互約,前條所定者,須商請中國政府允諾。
日本政府允將居住前開各地內之俄國臣民之財產權,當完全尊重。
第六條 俄羅斯政府允將由長春(寬城子)至旅順口之鐵路及一切支路,並在該地方鐵道內所附屬之一切權利財產,以及在該處鐵道內附屬之一切煤礦,或為鐵道利益起見所經營之一切煤礦,不受補償,且以中國政府允許者均移讓於日本政府。
兩締約國互約前條所定者,須商請中國政府承諾。
第七條 日俄兩國約在滿洲地方,各自經營專以商工業為目的之鐵道,決不經營以軍事為目的之鐵道。
但遼東半島租借權效力所及地域之鐵道不在此限。
第八條 日本政府及俄國政府,為圖來往輸運均臻便捷起見,妥訂滿洲接續鐵道營業章程,務須從速另訂別約。
第九條 俄國政府允將庫頁島南部及其附近一切島嶼,並各該處之一切公共營造物及財產之主權,永遠讓與日本政府;其讓與地域之北方境界,以北緯五十度為起點,至該處確界須按照本條約附約第二條所載為準。
日俄兩國彼此商允在庫頁島及其附近島嶼之各自所屬領地內,不築造堡壘及類於堡壘之軍事上工作物;又兩國約定凡軍事上之措置有礙於宗谷海峽及韃靼海峽航行自由者,不得施設。
第十條 居住於讓與日本國地域內之俄國人民, 可出賣財產,退還本國;若仍欲留住該地域時,當服從日本國之法律及管轄權。至該住民經營事業行使財產,當由日本國完全保護,其有不安本分者,日本國亦當撤回其居住權並放逐之,但該住民之財產當完全尊重。
第十一條 俄國當與口本國協定允准日本國臣民在日本海、鄂霍次克海、白今海之俄國所屬沿岸一帶有經營漁業之權。
前項約束,經雙方同意,不得影響於俄國及外圍臣民在彼處應有之權利。
第十二條 日俄通商航海條約,因此次戰爭作廢,日本國政府及俄國政府允諾以開戰前所施行之條約為本,另訂通商航海新約;其未定以前,所有進口稅、出口稅、關章、子口稅、船鈔,並代表臣民船舶,由此國進彼國領土或由彼國進此國領土時之許可及待遇,均照相待最優之國辦理。
第十三條 本條約一經施行,速將一切俘虜彼此交還,由日俄兩政府各派接收俘虜之特別委員一名專司其事,彼此送還時,應由交犯國將在該國某處口岸可交還人數若干, 預先知照收犯國,即由兩國專派員或該員所派之有權代表員照以前通知之口岸人數,彼此交收。
日俄兩國政府一俟交還俘虜完畢後,將虜犯自被擄或投降之日起至死亡或交換之日止,所有因照管:及留養該犯之一切費用細帳互相交換後,俄國政府應將日本實用數目中,除去俄國實用數目,尚差若干,當由俄國從速償還日本。
第十四條 本條約當由日本國皇帝陛下及全俄國皇帝陛下批准,從速在華盛頓互換,自簽字之日起,無論如何當於五十日以內,由駐紮日本之法國公使及駐紮俄國之美國大使,各通知駐在國政府,宣布之後,本條約即全部生效。
第十五條 本條約繕就英文法文各兩本,分別簽字,其本文雖全然符合,設有解釋不同之處,以法文為準。為此兩國全權委員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明治三十八年九月五日 俄曆一九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小村壽太郎 高平小五郎 威特 羅善
附約
日俄兩國按照本口所訂講和條約第三條及第九條所載,由兩國全權委員另立附約如下,
第一條 此條應附於正約第三條。日俄兩國政府彼此商允,一候講和條約施行後即將滿洲地域內軍隊同時開始撤退;自講和條約施行之日起,以十八個月為限,所有兩國在滿洲之軍隊除遼東半島租借地外,一律撤退。
兩國占領陣地之前敵軍隊當先行撤退。
兩訂約國可留置守備兵保護滿洲各自之鐵道線路,至守備兵人數,每一公里不過十五名之數,由此數內,日俄兩國軍司令官可因時酌減,以至少足用之數為率。
滿洲之日本國及俄國軍司令官,可遵照以上所定,協商撤兵細目,並以必要之方法從速實行撤兵,無論如何不得逾十八個月之限。
第二條 此條應附正約第九條。兩訂約國一俟本約施行後須從速各派數目相等之劃界委員,將庫頁島之俄日兩國所屬確界劃清,以垂久遠。劃界委員應就地形以北緯五十度為境界線,倘遇有不能直劃必須偏出緯度以外時,則偏出緯度若干,當另在他處偏入緯度內若干以補償之。至讓界附近之島嶼,該委員等應備表及詳細書,並將所劃讓地界線繪圖簽名,呈由兩訂約國政府批准。
以上所增條款,當其附屬之講和正約批准時准。 明治三十八年九月五日 俄曆一九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小村壽太郎 高平小五郎 威特 羅善 在朴次茅斯
後續
[編輯]該條約於1905年10月4日由日本樞密院批准。儘管日本通過條約取得了很多收穫,包括得到了半個庫頁島等,但這並不是日本民眾原先預期中的結果,因為日本在最初的談判中已要求俄國割讓整個庫頁島並賠償軍費等,一部份右翼積極分子更主張將伊爾庫茨克以東的俄國領土割讓給日本。這種落差所造成的挫折和不滿情緒引發了同年的日比谷縱火事件,而桂太郎內閣亦於次年1月總辭。
參見
[編輯]- 《日俄和親通好條約》
- 《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
- 《馬關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