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認識錯誤
外观
此條目可参照德語維基百科相應條目来扩充。 |
大陸法系刑法 |
---|
三階層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違法性- |
-罪責(有責性)- |
參與論 |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
罪數論 |
-想像競合- |
-實質競合- |
-法條競合- |
刑罰論 |
-法定刑- |
-處斷刑- |
-宣告刑- |
-執行刑- |
保安處分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
其他學說 |
四要件論 |
-犯罪主體- |
-犯罪客體- |
-犯罪的主觀方面- |
-犯罪的客觀方面- |
二階層論 |
法律認識錯誤(德語:Verbotsirrtum)或稱禁止錯誤,亦稱違法性錯誤(德語:Tatbestandsirrtum)[1],是指行為人錯誤地認為其行為沒有違法性。根據刑法犯罪三階理論,該行為不具罪責、不能通過第三階層檢驗,因此不可罰[2]。
與此相對,若行為人對其行為在事實層面合致於何種構成要件具有認識錯誤,則為構成要件錯誤。若行為人誤認為其有阻卻違法事由,則為許可認識錯誤。[1]而若相反,行為人誤認為其本不違法的行為違法,則形成誤想犯。
德國刑法第17條規定[2]:
若行為人做出行為之時缺乏對其行為錯誤之瞭解,且若此認識錯誤無可避免,則其行為不具罪責。若行為人本應能夠避免該認識錯誤,則可依據第49條第1款從輕處罰。
因「不知法律不免責」原則,由法律認識錯誤而免責的情形僅限制於該認識錯誤無可避免之時。法律認識錯誤無可避免之情形極少得到認定。
德國適用該原則的第一案為曼内斯曼案。曼内斯曼案中,沃达丰惡意收購曼內斯曼。曼內斯曼首席執行官克勞斯·埃塞爾,依德國刑法266條,受指控背信罪(德語:Untreue)[3]。彼時獲得受害人同意是否可為背信罪之阻卻違法事由尚有爭議,因此埃塞爾在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初審獲判無罪。隨後,公訴方上訴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初審法院認定法律認識錯誤無可避免理由不足,發回重審。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再審期間,公訴方撤訴。[4]
參考文獻
[编辑]- ^ 1.0 1.1 戴玉忠. “不知法不免责”原则价值的嬗变与选择. 2009 [2024-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4-02).
- ^ 2.0 2.1 §17 StGB 德國刑法 第17條. [2024-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16).
- ^ §266 StGB 德國刑法 第266條. [2024-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11).
- ^ 谢焱. 德国背信罪在股份公司中的适用——以沃达丰收购曼内斯曼案为例. 2018 [2024-04-02]. doi:10.3969/j.issn.1005-3492.2018.10.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4-02).
这是一篇與法律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