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自由(英語:Positive liberty)是指擁有能滿足一個人自身潛能的能力和資源,與消極自由,也即從外部約束中解放出來的自由相對。[1]積極自由的概念往往也包括從內部約束中解放出來的自由。[2]

結構與能動性的概念是積極自由概念的中心,因為一個人要獲得自由,需要免受社會結構的約束才能實現其自由意志。從結構上來說,階級歧視主義英語Classism性別歧視主義種族主義都能限制一個人的自由。而積極自由主要和擁有社會能動性有關。無論是公民對政府的參與,還是公民的意見、利益和顧慮能被承認有效並且實踐,都能增強積極自由。

儘管以賽亞·伯林的《兩種自由概念》(1958)被普遍認為是第一個明確提出積極與消極自由兩種觀念的著作,法蘭克福學派的精神分析學家、人本主義哲學家埃里希·弗羅姆在《逃避自由》(1941)中同樣用類似方法區分了積極與消極自由,領先了伯林十多年。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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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Berlin, Isaiah. Four Essays on Liberty. 1969.
  2. ^ Taylor, C. What's Wrong with Negative Liberty, 1985. Law and Morality. 3rd ed. Ed. David Dyzenhaus, Sophia Reibetanz Moreau and Arthur Ripstein. Toronto: U of Toronto P, 2008. 359–368. 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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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嗣源《自由、消極自由、積極自由及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