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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爾那: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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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爾那(वर्ण)'''是[[印度教]]經典中解釋[[種姓制度]]的概念,其內涵主要見於《[[摩奴法典]]》與《[[瞿曇法經]]》等早期[[婆羅門教]]經典。瓦爾那原意是「顏色」或「階層」,在該理論中主要指四種不同的階層,經典中根據一些原則區分四種階層,並明確規範彼此的義務與權利,然而實際社會中,種姓並非依據該理論的規範劃分,因此不能將瓦爾那理論與種姓制度畫上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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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爾那'''或译'''瓦尔纳'''<ref>{{cite encyclopedia|encyclopedia=[[辞海]]|edition=第5版|entry=瓦尔纳|editor= 夏征农|editorlink=夏征农|date=1999-9|publisher=上海辞书出版社|ISBN=7-5326-0523-X}}</ref>({{lang-sa|वर्ण|{{IAST|Varṇa}}}})是[[印度教]]經典中解釋[[種姓制度]]的概念,其內涵主要見於《[[摩奴法典]]》與《[[瞿曇法經]]》等早期[[婆羅門教]]經典。在該制度中主要指四種不同的階層,經典中根據一些原則區分四種階層,並明確規範彼此的義務與權利。


即使如此,瓦爾那理論仍被應用在近代的實際社會之中,成為許多種姓抬昇其地位的論述手段,因此瓦爾那理論仍然有其解釋上的效力與合理性。
實際社會中,種姓並非依據該理論的規範劃分,因此不能將瓦爾那理論與種姓制度畫上等號。即使如此,瓦爾那理論仍被應用在近代的實際社會之中,成為許多種姓抬昇其地位的論述手段,因此瓦爾那理論仍然有其解釋上的效力與合理性。

== 詞源 ==
瓦爾那是[[梵語]]詞{{IAST|varṇa}} वर्ण的音譯。這個術語派生自詞根{{IAST|[[:en:wikt:वृणोति|vṛ]]}},其含義是包蓋(to cover)或封裝(to envelop,可比較於{{IAST|vṛtra}})。在《[[梨俱吠陀]]》中,這個術語可以意味著:“人的種類、部落、等級、行業”,特別是表達了在[[雅利安人]]和[[達薩 (梵語)|達薩人]]之間的對立。<ref>[[Monier-Williams]], ''Sanskrit Dictionary''(1899). Monier-Williams surmises that the "caste" meaning reflects the "contrast of colour between the dark aboriginal tribes and their fair conquerors".</ref>


== 瓦爾那階序 ==
== 瓦爾那階序 ==
[[File:Structure of the Indian society zh-Hant.gif|right|thumb|400px|一張根據《[[梨俱吠陀]]》〈原人訟〉所繪的瓦爾納階序:婆羅門是原人的嘴、剎帝利是原人的雙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羅是原人的腳。至於賤民,則被排除在原人的身體之外。]]
[[File:Structure of the Indian society zh-Hant.gif|thumb|400px|一張根據《[[梨俱吠陀]]》〈原人訟〉所繪的瓦爾納階序:婆羅門是原人的嘴、剎帝利是原人的雙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羅是原人的腳。至於賤民,則被排除在原人的身體之外。]]
這些早期婆羅門所著的經典中刻意忽略[[賤民 (印度)|賤民]]不提主張將所有的種姓劃分成四種瓦爾那。這四種瓦爾那同樣以婆羅門為首,並藉由職能與權利的劃分,構成一嚴謹的[[階序]]:


這些早期婆羅門所著的經典中刻意忽略[[賤民 (印度)|賤民]]不提(這些人最早稱為被拒斥的首陀羅),主張將所有的種姓劃分成四種瓦爾那。這四種瓦爾那同樣以婆羅門為首,並藉由職能與權利的劃分,構成一嚴謹的[[階序]]:
# '''[[婆羅門]](ब्राह्मणः)'''最高的瓦爾那,也是整個階序的核心。婆羅門本為祭司,根據《摩奴法典》規定,可從事教授[[吠陀經]]、司祭與接受奉獻這三樣工作,但在[[8世紀]]以後司祭逐漸不受重視,潔淨便取代前者,成為婆羅門最主要的特徵。此外,婆羅門享有許多特權,如不可處罰、不可殺害、可領回部份充公遺失物等。
# '''[[刹帝利]](क्षत्र)'''次高的瓦爾那,《[[梵書]]》(Brahmanas)稱其具有與婆羅門共享「管轄一切生物」的權利。刹帝利是戰士和統治者,掌握實際的政治與軍事權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過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權力。此外,其負有保護婆羅門之責。
# '''[[吠舍]](वैश्य)'''第三等的瓦爾那。吠舍是農人或牧人,任務是生產食物,並提供各種祭品。《[[瞿曇法經]]》(Gautama Dharmasūtra)規定吠舍可從事農耕、商業、畜牧與放貸的工作。
# '''[[首陀羅]](शूद्र)'''最低的瓦爾那。首陀羅是沒有人身自由的奴僕,負責提供各種服務。


# '''[[婆羅門]]'''({{lang-sa|ब्राह्मणः}},{{lang-en|Brahmin}}):最高的瓦爾那,也是整個階序的核心。婆羅門本為祭司,根據《摩奴法典》規定,可從事教授[[吠陀經]]、司祭與接受奉獻這三樣工作,但在8世紀以後司祭逐漸不受重視,潔淨便取代前者,成為婆羅門最主要的特徵。此外,婆羅門享有許多特權,如不可處罰、不可殺害、可領回部份充公遺失物等。
[[文字學家]][[喬治·杜梅吉爾]](Georges Dumézil)認為,瓦爾那階序並非依由上而下排列的順序,而是由一系列的二分關係所構成:先是首陀羅被排除在外,其他三個瓦爾那構成一組,即再生(twice-born,能舉行成年禮的瓦爾那);再生排除吠舍,由婆羅門與刹帝利構成擁有「統治一切生物權力」的一組;最後婆羅門獨自擁有三種特權,即傳授[[吠陀經]]、司祭與接受奉獻<ref>此特權源自於再生組的六項事功,即《摩奴法典》中記載的「教人學習與自我學習,為人獻祭與自我獻祭,施與受。」這六項事功為再生組中的三個瓦爾納共同擁有,但只有婆羅門能施行其中三項事功。</ref>。杜蒙根據上述原則進一步補充,認為瓦爾那階序刻意排除賤民就如同上述的二分關係。換言之,整個瓦爾那階序的分類關係大致如下:
# '''[[刹帝利]]'''({{lang-sa|क्षत्रिय}},{{lang-en|Kshatriya}}):次高的瓦爾那,《[[梵書]]》(Brahmanas)稱其具有與婆羅門共享「管轄一切生物」的權利。刹帝利是戰士和統治者,掌握實際的政治與軍事權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過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權力。此外,其負有保護婆羅門之責。
# '''[[吠舍]]'''({{lang-sa|वैश्य}},{{lang-en|Vaishya}}):第三等的瓦爾那。吠舍是農人或牧人,任務是生產食物,並提供各種祭品。《[[瞿曇法經]]》(Gautama Dharmasūtra)規定吠舍可從事農耕、商業、畜牧與放貸的工作。
# '''[[首陀羅]]'''({{lang-sa|शूद्र}},{{lang-en|Shudra}}):最低的瓦爾那。首陀羅是沒有人身自由的奴僕,負責提供各種服務和手工業

[[文字學家]][[喬治·杜梅吉爾]]認為,瓦爾那階序並非依由上而下排列的順序,而是由一系列的二分關係所構成:先是首陀羅被排除在外,其他三個瓦爾那構成一組,即[[再生族]](twice-born,能舉行成年禮的瓦爾那);再生排除吠舍,由婆羅門與刹帝利構成擁有「統治一切生物權力」的一組;最後婆羅門獨自擁有三種特權,即傳授[[吠陀經]]、司祭與接受奉獻{{efn|此特權源自於再生組的六項事功,即《摩奴法典》中記載的「教人學習與自我學習,為人獻祭與自我獻祭,施與受。」這六項事功為再生組中的三個瓦爾納共同擁有,但只有婆羅門能施行其中三項事功。}}。杜蒙根據上述原則進一步補充,認為瓦爾那階序刻意排除賤民就如同上述的二分關係。換言之,整個瓦爾那階序的分類關係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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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的架構,可以理解到'''瓦爾那實際上是一套分類體系,而非具有實質內涵的規範架構'''。透過瓦爾那可以得知早期婆羅門心目中的理想種姓制度為何,卻無法真正了解種姓制度實際運作的情形。
根據上述的架構,可以理解到'''瓦爾那實際上是一套分類體系,而非具有實質內涵的規範架構'''。透過瓦爾那可以得知早期婆羅門心目中的理想種姓制度為何,卻無法真正了解種姓制度實際運作的情形。

== 另見 ==
* [[贱民 (印度)|達利特]]

==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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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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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 ==
== 參見 ==
第42行: 第57行:
* [[印度教]]
* [[印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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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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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神話}}
{{印度神話}}


[[Category:種姓制度]]
[[category:印度種姓制度]]
[[Category:梵语词汇]]
[[Category:梵语词汇]]

[[bg:Варна (кастов ред)]]
[[ca:Varna (hinduis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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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वर्णाश्रम धर्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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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Warna (hinduizm)]]
[[ru:Варны]]
[[sk:Varna (kasta)]]
[[sv:Varna (kast)]]
[[ta:வர்ணம் (இந்து மதம்)]]
[[th:วรรณะ]]
[[tr:Hint kast sistemi]]
[[uk:Варна (стан)]]

2023年2月16日 (四) 09:18的最新版本

瓦爾那或译瓦尔纳[1]梵語वर्ण羅馬化:Varṇa)是印度教經典中解釋種姓制度的概念,其內涵主要見於《摩奴法典》與《瞿曇法經》等早期婆羅門教經典。在該制度中主要指四種不同的階層,經典中根據一些原則區分四種階層,並明確規範彼此的義務與權利。

實際社會中,種姓並非依據該理論的規範劃分,因此不能將瓦爾那理論與種姓制度畫上等號。即使如此,瓦爾那理論仍被應用在近代的實際社會之中,成為許多種姓抬昇其地位的論述手段,因此瓦爾那理論仍然有其解釋上的效力與合理性。

詞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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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爾那是梵語varṇa वर्ण的音譯。這個術語派生自詞根vṛ,其含義是包蓋(to cover)或封裝(to envelop,可比較於vṛtra)。在《梨俱吠陀》中,這個術語可以意味著:“人的種類、部落、等級、行業”,特別是表達了在雅利安人達薩人之間的對立。[2]

瓦爾那階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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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根據《梨俱吠陀》〈原人訟〉所繪的瓦爾納階序:婆羅門是原人的嘴、剎帝利是原人的雙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羅是原人的腳。至於賤民,則被排除在原人的身體之外。

這些早期婆羅門所著的經典中刻意忽略賤民不提(這些人最早稱為被拒斥的首陀羅),主張將所有的種姓劃分成四種瓦爾那。這四種瓦爾那同樣以婆羅門為首,並藉由職能與權利的劃分,構成一嚴謹的階序

  1. 婆羅門梵語ब्राह्मणः,英語:Brahmin):最高的瓦爾那,也是整個階序的核心。婆羅門本為祭司,根據《摩奴法典》規定,可從事教授吠陀經、司祭與接受奉獻這三樣工作,但在8世紀以後司祭逐漸不受重視,潔淨便取代前者,成為婆羅門最主要的特徵。此外,婆羅門享有許多特權,如不可處罰、不可殺害、可領回部份充公遺失物等。
  2. 刹帝利梵語क्षत्रिय,英語:Kshatriya):次高的瓦爾那,《梵書》(Brahmanas)稱其具有與婆羅門共享「管轄一切生物」的權利。刹帝利是戰士和統治者,掌握實際的政治與軍事權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過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權力。此外,其負有保護婆羅門之責。
  3. 吠舍梵語वैश्य,英語:Vaishya):第三等的瓦爾那。吠舍是農人或牧人,任務是生產食物,並提供各種祭品。《瞿曇法經》(Gautama Dharmasūtra)規定吠舍可從事農耕、商業、畜牧與放貸的工作。
  4. 首陀羅梵語शूद्र,英語:Shudra):最低的瓦爾那。首陀羅是沒有人身自由的奴僕,負責提供各種服務和手工業。

文字學家喬治·杜梅吉爾認為,瓦爾那階序並非依由上而下排列的順序,而是由一系列的二分關係所構成:先是首陀羅被排除在外,其他三個瓦爾那構成一組,即再生族(twice-born,能舉行成年禮的瓦爾那);再生族排除吠舍,由婆羅門與刹帝利構成擁有「統治一切生物權力」的一組;最後婆羅門獨自擁有三種特權,即傳授吠陀經、司祭與接受奉獻[a]。杜蒙根據上述原則進一步補充,認為瓦爾那階序刻意排除賤民就如同上述的二分關係。換言之,整個瓦爾那階序的分類關係大致如下:

大←包含範圍→小








 婆羅門
 統治一切生物的權力 
 再生組   剎帝利
 瓦爾那階序   吠舍
實際上的種姓制度   首陀羅
 賤民

根據上述的架構,可以理解到瓦爾那實際上是一套分類體系,而非具有實質內涵的規範架構。透過瓦爾那可以得知早期婆羅門心目中的理想種姓制度為何,卻無法真正了解種姓制度實際運作的情形。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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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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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此特權源自於再生組的六項事功,即《摩奴法典》中記載的「教人學習與自我學習,為人獻祭與自我獻祭,施與受。」這六項事功為再生組中的三個瓦爾納共同擁有,但只有婆羅門能施行其中三項事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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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夏征农 (编). 瓦尔纳. 辞海 第5版.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9-9. ISBN 7-5326-0523-X. 
  2. ^ Monier-Williams, Sanskrit Dictionary(1899). Monier-Williams surmises that the "caste" meaning reflects the "contrast of colour between the dark aboriginal tribes and their fair conquerors".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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