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选民
选举过程
登記選民是關於選民的一個選舉制度。是指一個地區一个有投票资格的公民,只有在登记为选民后才可以称为登记选民,才有投票的资格。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选民,而不能同时在两地投票。[1]
一般的选举规定投票率要超过50%投票结果才有效,这个比例是以登记选民为基础来计算的。例如说,一个有1,000人的选区,如果只有500人登记成为登记选民,那么只要有251人参加最后的投票,投票结果就有效。而有些地方不進行登記選民,只要條件達到自然成為選民。[來源請求]
參考資料
编辑- ^ LEY-18556 01-OCT-1986 MINISTERIO DEL INTERIOR - Ley Chile - Biblioteca del Congreso Nacional. leychile.cl. 1 October 1986. (原始内容存档于7 April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