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地级市

城市行政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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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地级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的一种行政级别,其党政领导干部的职级、党政机构(如部、委、办、局)都配套对应为副厅级的。副地级市必须有省级编制委员会发布正式文件来明确,否则该市的党政机构仍不能升格到副厅级。如果县级市的市委书记、市长高配为副厅级,该市仍不能算作副地级市,因为其党政副职仍可以是副县级,下设的部委办局仍是正科级。

副地级市城市级别相当于县级市,但行政级别为副厅级,多数情况下由县级市扩权而来,行政级别比地级市低半格,比县级市高半格,在不设区的市(即不设市辖区的市)和县级市之间。

设置有副厅级管理委员会乡镇林区以及其他县级行政区也应算作副厅级行政区划建制[1][2]。如白沟镇神农架林区

如果严格按党政机构系统全高配来说,由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县级市并不一定为副地级市。例如,海南省直辖县级市,仍然不是副地级市。类似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石河子市北屯市图木舒克市阿拉尔市等,属于省辖市,但既不是地级市、也不能算作副地级市,在民政部的统计中仍然是县级市。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身的城市级别分类就没有副地级市这个称谓,只有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省直管县),所以在民众常识中两者意义基本等同。

副地级市列表

新疆維吾爾自治区

湖南省

广东省

浙江省

海南省

河北省

内蒙古

河南省

湖北省

青海省

江西省

江苏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陕西省

贵州省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