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清治時期
臺灣清治時期係臺灣史嘅一個時期,由1683年(大明永曆三十七年、大清康熙廿二年)大清派施琅滅明鄭,直到1895年(大清光緒廿一年、日本明治廿八年)大清簽《馬關條約》割讓臺灣畀大日本帝國,總共212年。
行政區
編輯臺灣道時期
編輯大清收咗台灣之後,設立咗臺廈道,同廈門共署,並同時隸屬當時嘅福建省。道係大清政區之一,地位喺省同府之間,而總管廈門同臺灣嘅臺廈道道署設喺廈門。1684年(康熙廿三年),臺廈道轄下設一府三縣:新港溪(今鹽水溪)以北係諸羅縣,新港溪到二仁溪間係臺灣縣,二仁溪以南係鳳山縣
1723年(大清雍正元年),臺廈道改名叫臺灣道,下轄一府四縣一廳:喺諸羅縣嘅虎尾溪以北增設彰化縣,另設淡水同知兼巡北路。
1727年(雍正5年)臺灣道正式同廈門分離,並將道署移到臺南[1]。臺灣道設一府四縣二廳,包括新成立嘅澎湖廳。
1787年(乾隆52年)平定林爽文起義後,將諸羅縣改叫嘉義縣。
1875年(光緒元年),臺灣增設二府八縣四廳。新設立嘅臺北府下轄三縣一廳,即宜蘭縣、淡水縣、新竹縣同基隆廳。臺灣府下轄五縣三廳,即彰化縣、嘉義縣、臺灣縣、鳳山縣、恆春縣、卑南廳、澎湖廳同埔里社廳。
臺灣省時期
編輯1885年(光緒11年)朝廷敕命臺灣建省,設二府八縣四廳。
1887年(光緒13年)臺灣至獨立設省,因為同福建省仍有啲行政業務,因此官方正式名叫福建臺灣省,不過一般叫分治後嘅臺灣做臺灣省。臺灣建省後下設臺北府、臺灣府、臺南府三府,嗰時嘅「臺灣府」範圍大概係而家嘅臺灣中部地區。
臺灣省 | |||||||||||
臺北府 | 臺灣府(設喺臺南) | ||||||||||
宜蘭縣 | 基隆廳 | 淡水縣 | 新竹縣 | 臺灣縣 | 嘉義縣 | 鳳山縣 | 彰化縣 | 澎湖廳 | 恆春縣 | 卑南廳 | 埔里社廳 |
1887年(光緒13年)臺灣先至正式建省,設三府十一縣三廳一直隸州:省城係原彰化縣橋仔圖(今臺中市),並喺省城所在地新設臺灣府同臺灣縣,原臺灣府改叫臺南府,原臺灣縣改叫安平縣。
臺灣省 | ||||||||||||||
臺北府 | 臺灣府(設喺臺中) | 臺南府 | 臺東直隸州 | |||||||||||
宜蘭縣 | 基隆廳 | 淡水縣 | 新竹縣 | 臺灣縣 | 彰化縣 | 埔里社廳 | 苗栗縣 | 雲林縣 | 嘉義縣 | 安平縣 | 鳳山縣 | 恆春縣 | 澎湖廳 |
1894年(光緒20年)臺北府增設南雅廳,臺灣形成三府十一縣四廳一直隸州。
臺灣省 | |||||||||||||||
臺北府 | 臺灣府 | 臺南府 | 臺東直隸州 | ||||||||||||
宜蘭縣 | 基隆廳 | 淡水縣 | 新竹縣 | 南雅廳 | 臺灣縣 | 彰化縣 | 埔里社廳 | 苗栗縣 | 雲林縣 | 嘉義縣 | 安平縣 | 鳳山縣 | 恆春縣 | 澎湖廳 |
攷
編輯- ↑ 劉寧顏編,《重修臺灣省通志》 同互聯網檔案館嘅歸檔,歸檔日期2006-09-11.